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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金
元大金控代子公司元大證券(韓國)公告接獲韓國大法院就安邦控股等二家公司聲請承認及執行仲裁判斷之抗告審裁定
- 發布日期時間:113/11/28 18:11:04
- 發言人:翁健
- 發言人職稱:總經理
- 發言人電話:02-27811999
- 符合條款:第2款
- 事實發生日:113/11/28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Anbang Group Holdings Co. Ltd.(安邦控股)、Anbang Life Insurance Co. Ltd.(現更名為大家人壽)(以下合稱安邦) 相對人:元大證券(韓國)等五名東洋生命株式會社售股股東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韓國大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023Ma6248 4.事實發生日:113/11/2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有關安邦前以五名售股股東為相對人,聲請承認及執行國際商 會國際仲裁院所為之仲裁判斷事,前經首爾中央地方法院裁定承認該仲裁判斷,元大證 券(韓國)提出抗告後,元大證券(韓國)於112年5月26日收受首爾高等法院承認該仲裁判 斷之裁定,安邦得就所聲請之約韓圜1,274億元、仲裁費用約韓圜229億元及後續應付利 息予以執行。元大證券(韓國)於同日提出再抗告並聲請停止執行,再抗告程序嗣由韓國 大法院進行審理。 6.處理過程:元大證券(韓國)於今日收受韓國大法院裁定,駁回所有再抗告聲請。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元大證券(韓國)前已足額提列相關負債準備,惟 元大證券(韓國)之實際賠償金額,仍須視後續安邦請求執行金額及相關執行程序進展而 定。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元大證券(韓國)將與委任律師商討後續因應措施。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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