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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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錦

公告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公告標準


  • 發布日期時間:113/5/3 19:05:23
  • 發言人:黃逸群
  • 發言人職稱:董事長特別助理
  • 發言人電話:02-66215888
  • 符合條款:第23款
  • 事實發生日:113/5/3

1.事實發生日:113/05/03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信錦企業(薩摩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薩)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信錦企業(薩摩亞)股份有限公司為 信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100%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467,401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00,00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00,0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董事會決議通過授權董事長之資金貸與額度。 (1)公司名稱:廣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進)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廣進有限公司為 信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100%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467,401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00,00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00,0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董事會決議通過授權董事長之資金貸與額度。 (1)公司名稱:敬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敬得)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敬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 信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74.05%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467,401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00,00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00,0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董事會決議通過授權董事長之資金貸與額度。 (1)公司名稱:陸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陸合企業)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陸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 信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70%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467,401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00,00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00,0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董事會決議通過授權董事長之資金貸與額度。 (1)公司名稱:Commuwell Enterprise (Thailand) Co., Ltd. (以下簡稱泰國協和)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泰國協和為 信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70%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467,401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50,00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50,0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董事會決議通過授權董事長之資金貸與額度。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272,288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5,395,381 5.計息方式: 年息0%-3%。 6.還款之: (1)條件: 一次或分次還款。 (2)日期: 依實際動支日期起算一次或分次還款。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1,045,541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14.25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母公司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實收資本(單位:仟元) : 信薩:113,459 廣進:215,855 敬得:574,803 陸合企業:237,424 泰國協和:130,747 (2)累積盈(虧)(單位:仟元): 信薩:2,178,052 廣進:3,088,234 敬得:60,123 陸合企業:(45,257) 泰國協和:114,229 註:信薩及廣進最近期財務報表係經會計師核閱113年第一季財務報表, 敬得、陸合企業及泰國協和係經會計師查核112年度財務報表。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公開資訊觀測站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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