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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重要子公司上海為彪公告接獲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應本公司訴請尼得科艾萊希斯電子(中山)支付逾期應收帳款案開庭通知書
- 發布日期時間:113/9/20 23:09:34
- 發言人:紀雅鈴
- 發言人職稱:處長
- 發言人電話:(04)778-2010
- 符合條款:第2款
- 事實發生日:113/9/20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上海為彪汽配製造有限公司 (下稱上海為彪) 被告: 尼得科艾萊希斯電子(中山)有限公司 (下稱尼得科)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024)粵20民初144號 4.事實發生日:113/09/2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緣本公司113年5月31日重大訊息公告,依尼得科對上海為彪採購之80,000套雷達產品 (前雷達及右側內輪差雷達)正式訂單及合約出貨,貨款總金額 RMB 126,560,000元,其逾期貨款尚有RMB 110,730,508元, 本公司委請律師提起訴訟,今收到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通知書, 並訂於113年10月22日開庭。 6.處理過程:已委請律師對尼得科提起訴訟,保障公司權益。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與本公司子公司上海為彪交易的尼得科艾萊希斯電子(中山)有限公司, 係屬於日本上市公司尼得科(日本電產)集團。 上海為彪提起訴訟係基於保護公司權益,而本公司目前評估可全數收回剩餘貨款, 惟就實務調解經驗並基於保守穩健原則,本公司已提列5%預期信用減損損失, 且已對尼得科之財產進行財產保全(查封、凍結、假扣押), 故目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已委任律師進行訴訟作業。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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