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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發科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 發布日期時間:113/2/23 18:02:18
- 發言人:顧大為
- 發言人職稱:財務長
- 發言人電話:(03)5670766
- 符合條款:第11款
- 事實發生日:113/2/23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2/23 2.預計發行價格:為無償發行配發予員工。 3.預計發行總額(股): 以不超過普通股24,000仟股,約當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數1.5%, 每股面額10元,共計為新台幣240,000仟元。於股東常會決議之日起 一年內分次向主管機關申報辦理,惟每次申報辦理的發行額度(股數) 不得超過預計發行總額(股)的35%,並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 之日起一年內或二年內(依各次申報生效之發行辦法辦理),視實際 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股數於獲主管機關核准後,依法另 提董事會決議之,並公告實際發行股數。 4.既得條件: 4.1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需於各既得日當日仍在職,且 期間未曾有違反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競業禁止、保密協議或 與公司間合約約定等情事,並達成所屬公司所設定個人績效評核指 標與本公司績效指標; 既得期間為兩年,依各次申報生效之發行辦 法辦理。各既得日可既得最高股數比例將依各次申報生效之發行辦 法辦理。各既得日可既得之實際股份比例與股數須再依個人績效評 核指標與本公司績效指標達成度所設定之既得比例計算,其中本公 司績效指標為以各指標分別於單一年度獨立結算與跨年度累計結算 可既得股數,計算結果到股為止,未滿一股者無條件捨去。 4.2 個人績效評核指標為各既得日之最近一年度績效評核等第至少 需為I(含)以上或等同本公司績效評核等第為I(含)以上之水準、工 作成果達成所屬公司所設定之個人績效標準,並由公司與個別員工 約定之。本公司績效指標以富時台灣證券交易所台灣50指數成分股 之股東總報酬率排名(Relative Total Shareholder Return, RTSR)、 營收成長率(Revenue Growth YOY%)、營業利益率(Operating Margin%) 為三項指標,各指標分別設定門檻值及目標值,未達門檻值之既得 股數比例為0%,達門檻值則既得股數比例為50%,達目標值則既得股 數比例為100%,是否達到門檻值及目標值以無條件捨去法計算。績 效達成介於門檻值及目標值之間以插補法計算既得比例;插補法計 算以四捨五入至百分位計算。各項指標所占權重將依獲配員工類型 而給予不同權重,而各指標所設定目標區間(門檻值-目標值)範圍說 明如下表,惟單年度及跨年度各指標門檻值及目標值將由本公司與 獲配員工個別於目標區間範圍內約定之。達成績效指標與水準之判 定依各績效期間所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合併財務報表為基礎。 本公司績效指標 1. 富時台灣證券交易所台灣50指數成分股之股東總報酬率排名(RTSR) 指標權重: 40% (第一類型) / 25%(第二類型) 目標區間:第25百分位~第50百分位(P25~P50) 2. 營收成長率(Revenue Growth YOY%) 指標權重: 30% (第一類型)/ 30% (第二類型) 目標區間: 7%~12% 3. 營業利益率(Operating Margin %) 指標權重: 30% (第一類型)/ 45% (第二類型) 目標區間: 15%~18%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員工經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如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由本公 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其他各項情事處理方式,悉依本公司訂定 申報生效之發行辦法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依發行辦法辦理。 7.員工之資格條件: 7.1 為保障股東權益,本公司將謹慎管理本獎勵計畫。適用對象以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並符合一定績效表現之本公司 與本公司從屬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所稱「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 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 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標準認定之) ,且獲配員工資格將 區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1) 第一類型: 本公司事業部或本部副總經理(含)以上主管及從屬 公司相當職位主管; 2) 第二類型: 關鍵人才且限於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a)與公司未來策略連結及發展具高度相關性; (b)對公司營運具重大影響性;或 (c)關鍵核心技術人才等。 7.2 具獲配資格之員工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 、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 件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每次由董事長核訂獲配名單及股數,並提 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 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 同意。 7.3 持有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數10%以上之個人,不符發放資格。 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及不具員工身分之董事會成員,不符發放資格。 7.4 任一員工被授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數量,依發行人募集與發 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連結股東價值、對焦未來成長策略目標,並提升全球人才競爭力 、吸引與激勵關鍵人才,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並確保公 司員工利益與股東利益相結合。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本公司應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 民國113年擬提股東常會決議發行不超過24,000仟股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暫估民國113年~117年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臺幣 634,455 仟元、2,087,524仟元、2,601,218仟元、2,186,987仟元及518,012 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依目前本公司已發行股數計算,暫估民國113年~117年每股盈餘最大 可能減少金額為新臺幣0.28元、0.89元、1.11元、0.93元及0.22元, 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既得期間除繼承外,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 轉讓、贈與他人、設定負擔,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其他權利受限 制情形,依發行辦法辦理。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既得條件達成前將以股票信託 保管之方式辦理。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4.1 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所訂定之各項條件,如因主管機 關指示、相關法令規則修正、或因應金融市場狀況或客觀環境需修 訂或修正時,擬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全權處理。 14.2 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限制及重要約定事項或未 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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