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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航
本公司與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之勞資協商達成共識並簽訂協議
- 發布日期時間:113/1/29 06:01:06
- 發言人:陳耀銘
- 發言人職稱:公共關係室副總經理
- 發言人電話:02-25001122
- 符合條款:第51款
- 事實發生日:113/1/28
1.事實發生日:113/01/28 2.公司名稱: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與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之勞資協商達成共識並簽訂協議。 6.因應措施: (1)長榮航空與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下稱「機師工會」)於1月28日於行政院召開調整 事項爭議協商會議,最終雙方達成共識並簽訂協議。 (2)長榮航空同意下列事項: 第1、除公司已公告之調薪金額外,自113年1月1日起再定額調整各職級機師薪資如下 ,分配於本薪及職務津貼項目: (i)噴射機正機師:新臺幣(下同)13,500元。 (ii)螺旋槳正機師:13,500元。 (iii)資深副機師:11,000元。 (iv)副機師:10,000元。 第2、調整資深副機師及副機師之薪限。 第3、外站津貼將定期檢視,並依實際需要調整(漲)。 第4、規劃不直接以正機師身分進用外國籍機師;惟若營運有特殊需求,始能聘僱外 國籍正機師,其程序應依勞動部及民航局規定。 (3)機師工會同意就本協議簽署生效日起直至民國115年5月31日止,不再就民國113年 1月22日通過之以下三項罷工爭議對長榮航空進行任何爭議行為: (i)飛行員薪資結構之調漲。 (ii)外站津貼之調漲。 (iii)停止聘用外籍正駕駛。 (4)長榮航空同意若就飛航人員之勞動條件,與其他工會達成較本協議更為優惠之勞動 條件協議或團體協約內容者,長榮航空應比照適用於機師工會會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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