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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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金

本公司代子公司新光人壽補充說明113年2月17日及113年6月14日公告以公開募集方式發行十年期累積次順位普通公司債(第二次發行新臺幣貳拾億元)


  • 發布日期時間:113/8/21 18:08:19
  • 發言人:林宜靜
  • 發言人職稱:副總經理
  • 發言人電話:02-23895858
  • 符合條款:第11款
  • 事實發生日:113/8/21

1.董事會決議日期:NA 2.名稱﹝XX公司第X次(有、無)擔保公司債﹞: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度第二期有擔保累積次順位普通公司債。 3.是否採總括申報發行公司債(是/否):否。 4.發行總額: 發行總額為新臺幣貳拾億元整,依保證機構不同分為甲、乙券, 甲券及乙券發行金額皆為新臺幣壹拾億元。 5.每張面額:每張面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整。 6.發行價格:依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7.發行期間:10年。 8.發行利率:各券票面利率為固定年利率3.50%。 9.擔保品之種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銀行保證。 10.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充實自有資本、強化財務結構及提升資本適足率。 11.承銷方式:委託證券承銷商以洽商銷售方式對外公開承銷。 12.公司債受託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承銷或代銷機構: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主辦承銷商。 14.發行保證人: 甲券委由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乙券委由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共兩家銀行依個別簽訂之委任保證契約及履行公司債保證契約保證。 15.代理還本付息機構: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簽證機構:不適用。 17.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辦法:不適用。 18.賣回條件:無。 19.買回條件:無。 20.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2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22.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債將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櫃檯買賣。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公開資訊觀測站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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