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銘綠能

3018

3018

隆銘綠能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 發布日期時間:113/9/16 17:09:42
  • 發言人:林欣怡
  • 發言人職稱:會計部經理
  • 發言人電話:(02)8501-5778
  • 符合條款:第11款
  • 事實發生日:113/9/16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9/16 2.預計發行價格:發行價格以每股新臺幣2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4,150,000股 4.既得條件: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自增資基準日 起,於下列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未曾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等情事,且期滿日前一年度個人績效表現 達本公司所訂之目標,並經董事長核可者給與。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本公司得以收回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予以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暨子公司全職 正式員工為限。 (2)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依 年資、職級、工作績效考核、整體貢獻及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 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擬定之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 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 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經審 計委員會同意。 (3)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 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 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 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 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 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 例之限制。如主管機關更新相關規定,悉依更新後之法令及主 管機關規定辦理。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 期共同創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本次預計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若全數達 成既得條件,以4,150,000股及發行價格以每股新臺幣20元計算 ,設算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合計為新臺幣38,180,000元(以113 年9月13日之收盤價格每股29.2元估算),並以114年1月發行設算 ,分年認列相關費用分別為(114年)新臺幣12,726,672元 、(115年)12,726,672元、(116年)12,726,656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本次預計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普通股4,150,000股及發 行價格以每股新臺幣20元計算,若以113年9月13日之收盤價格 每股29.2元估算,對公司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分別約為新臺 幣(0.17)元(114年)、(0.17)元(115年)、(0.17)元(116年)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 分。 (2)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與 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可參與配股、配息及現金增資 認股等。 (3)員工於既得期間獲配之配股配息須交付信託保管。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1)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 既得條件未成就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 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 股票信託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契約之商議、簽署、 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 指示。 (3)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 、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 行使之。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要 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得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 之。 (2)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 求或客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之必要時,除法令規定需經股東 會通過者外,其餘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 追認後始得發行。 (3)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公開資訊觀測站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