鈺寶-創

3150

3150

鈺寶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


  • 發布日期時間:113/3/5 19:03:17
  • 發言人:黃良駿
  • 發言人職稱:總經理
  • 發言人電話:03-5169188
  • 符合條款:第9款
  • 事實發生日:113/3/5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05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 應注意事項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策略性投資人為限。 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股數以3,000仟股為上限,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得私募額度: 本次私募普通股得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授權董事會分二次辦理。 第一次預計募集股數:2,000仟股。 第二次預計募集股數:1,000仟股。 若一次辦理時,第二次預計發行股數將可併同於第一次發行;若分二次辦理時,前次 尚未發行股數得全額發行,惟合計發行總股數以不超過3,000仟股為限。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公司為興櫃股票公司時,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 (A)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 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 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2)本公司為上市櫃公司時,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 (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 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3)本次私募每股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且不低於面額10元為訂定原則, 惟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及發行當時 辦理私募之市場狀況訂定之,並於價格訂定二日內公告之。 (4)本次私募普通股發行價格之訂定係遵循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同時參酌本公司營 運狀況、未來展望以及定價日參考價格等因素後決定之,其訂定方式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充實營運資金、健全財務結構或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後之業務擴展資金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為因應公司長期發展所需而引進之策略性合作夥伴,且考量私募方式相對具迅速簡便之 時效性,及私募有價證券受限於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限制規定,將可更為確保公司與 策略性合作夥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有價證券。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 私募普通股於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轉 讓對象外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將於交付日起滿三年後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 公開發行及掛牌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普通股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定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價格、股數、發行 條件、計畫項目、募集金額、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等相關事項,暨其他一切 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擬提請股東會同意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 來如因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 理之。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公開資訊觀測站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