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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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登

本公司提告「美國安堤格里斯公司(Entegris.Inc.)」等七人,智財案件二審判決已宣判,本公司將續行上訴三審。


  • 發布日期時間:113/9/30 18:09:35
  • 發言人:沈恩年
  • 發言人職稱:副總經理
  • 發言人電話:02-2268-9141
  • 符合條款:第2款
  • 事實發生日:113/9/30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 家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美國安堤格里斯公司(Entegris.Inc.)」、「Bertrand Loy先生」、 「台灣英特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俊安先生」、「美商英特格有限公司 (Entegris Asia LLC)」、「新加坡商英特格技術研發股份有限公司(Entegris Singapore Pte. Ltd.)」、荷蘭商英特格國際控股有限公司(Entegris International Holdings Ⅷ B.V.)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民專上字第17號 4.事實發生日:113/09/3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專利權(中華民國發明第I238804號)遭「美國安堤格 里斯公司(Entegris.Inc.)」等七人,未經授權而侵害本公司專利權致生本公司之 損害,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請求上開人等連帶賠償本公司 新臺幣1億元,一審法院審理後以請求無理由判決駁回。經上訴後,於民國113年 8月30日二審判決以判決駁回。今於同年9月30日上訴三審。 6.處理過程:本公司將上訴三審,以維權益。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家登將續行研析上訴理由。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公開資訊觀測站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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