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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發行113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 發布日期時間:113/5/8 17:05:13
  • 發言人:王錦祥
  • 發言人職稱:副總經理
  • 發言人電話:04-23595336
  • 符合條款:第11款
  • 事實發生日:113/5/8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5/08 2.預計發行價格:有償認購,發行價格為每股新台幣1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999,000股 4.既得條件: 符合本公司訂定之「113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所定之條件,並於該年度無違 反本發行辦法。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未達既得條件者,本公司將依法依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自願離職、解雇、資遣、退休、一般死亡:於既得期間內自願離職、解雇、資遣、 退休、一般死亡(非因職業災害導致)者,於事實發生日起視為未符合既得條件, 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依原發行價格買回並辦理註銷。 (3)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任職或致死亡者: A.於既得期間內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於員工離職生效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 B.於既得期間內因受職業災害死亡者,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 亡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由其繼承人完成法定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 文件後,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 (4)留職停薪: 於既得期間內留職停薪者,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須以原認購股數為基礎,重 新按實際任職期間之比例核定其可認購股數,其餘股數則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本 公司依原發行價格買回並辦理註銷。既得日當天若為留職停薪狀態,則視為未達成 既得條件,本公司依原發行價格買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5)轉任關係企業: 經公司核定須轉任關係企業者,其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仍依照本辦法既得條件 之時程比例既得股份,不受轉任之影響。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前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 (2)實際得為被給予之員工及其得認購股份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營運管理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 提報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 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 (3)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 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 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 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 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以本公司113年04月20日之前30個營業日之平均收盤價每股122.5元估算,假設全數 達成既得條件,則可能費用化之總金額為新台幣112,388仟元。暫估114年至118年費用 化之金額分別為28,097仟元、28,097仟元、22,478仟元、22,478仟元及11,238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若以本公司113年3月31日已發行流通在外股數49,790,143股計算,暫估114年至118年 對每股盈餘稀釋之影響分別為0.56元、0.56元、0.45元、0.45元及0.23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113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辦理。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須於既得條件達成前,交付本公司指定之信託機構保 管。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案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申報,並自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 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及相關作業事項由董 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2)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所訂定之各項條件,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修正 本辦法時,擬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3)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限制及重要約定事項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 令及本公司「113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辦理。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公開資訊觀測站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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