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鐿鈦
本公司收受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
- 發布日期時間:112/11/1 18:11:26
- 發言人:王錦祥
- 發言人職稱:副總經理
- 發言人電話:04-23595336
- 符合條款:第53款
- 事實發生日:112/11/1
1.事實發生日:112/11/01 2.公司名稱:鐿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收受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就本公司對前董事暨前經理人林○榮先生於任職期間 涉嫌違反對公司之忠實義務及相關法律,而委請律師依法提起告訴事件之不起訴處分 書。 6.因應措施:擬委請律師依法聲請再議,以維護公司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此為本公司稽核室專案,經董事會決議提起 訴訟。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公開資訊觀測站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