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邦-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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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正「一一三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 發布日期時間:113/8/23 18:08:38
  • 發言人:張兆民
  • 發言人職稱:營運副總經理
  • 發言人電話:02-8227-2008Ext.209
  • 符合條款:第11款
  • 事實發生日:113/8/23

1.事實發生日:113/08/23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05/08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本公司於113年05月07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一一三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2)原通過之條文節錄如下: 第 三 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以認股資格基準日之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投資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公司之 全職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之員工及 其得認股數,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 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同意認定之。 惟獲配員工具董事或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非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 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 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數量。 2、(略) 第 十 條 認股價格之調整 1、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 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者外, 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 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 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 (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3)(略)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5)(略) 2、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 遇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 認股價格於除息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 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降後認股價格=調整前之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 之比率)。每股時價之訂定,係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 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3、(略)4、(略) 第十三條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保密規定: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 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 2、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並向主管機關申報核准後生效執行,修改時亦同。日後如基於法令變更、 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或客觀環境變動時,得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或終止, 並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核備、申報及公告。 3、(略)4、(略)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本公司於主管機關審核本發行案件過程中,主管機關審核要求而須修改本辦法。 修訂「一一三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份條文, 並提報本次董事會決議變更通過。 (2)修訂後之條文節錄如下: 第 三 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以認股資格基準日之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投資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公司之 全職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 實際得為認股權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擬定之分配標準, 由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同意認定之。惟獲配員工具董事或經理人身份者, 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 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時, 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數量。 2、(略) 第 十 條 認股價格之調整 1、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 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者外, 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 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 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並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之, 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 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股票面額 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3)(略)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 則不予調整。若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 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5)(略) 2、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等幅調降認股價格, 認股價格於除息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降後認股價格=調整前之認股價格*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每股時價之訂定,係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 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3、(略)4、(略) 第十三條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保密規定: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 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 2、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並向主管機關申報核准後生效執行,發行前修改時亦同。 日後如基於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或客觀環境變動時, 得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或終止,並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核備、申報及公告。 3、(略)4、(略)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公開資訊觀測站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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