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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追認及修訂111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 發布日期時間:112/6/14 19:06:28
- 發言人:曾聰乙
- 發言人職稱:董事長
- 發言人電話:07-7873287
- 符合條款:第11款
- 事實發生日:112/6/14
1.事實發生日:112/06/14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1/03/07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追認及修訂111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原通過第二條及第十二條條文如下: 第二條 申報及發行期間: 本次擬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股東會決議後一年內,得分次向主管機關申報, 自主管機關核准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 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第十二條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ㄧ同意,並報經主 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主管機 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 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並由本公司或 本公司指定之人為代理人代所有獲配員工與信託機構簽訂、修訂信託相關契 約暨 全權代理其處理相關信託事務。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依發放時程規劃修正,修訂本辦法第二條條文並經112/06/14董事會通過,修正後條文 如下: 第二條 申報及發行期間: 本次擬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股東會決議後一年內,得分次向主管機關申報, 自主管機關核准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 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依據主管機關審核本發行案件過程之要求,修訂本辦法第十二條條文並經112/06/14 董事會追認通過‧修正後條文如下: 第十二條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ㄧ同意,並報經主 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修訂時亦應依前揭董事會程序 辦理,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由董事會授權 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並由本公司或 本公司指定之人為代理人代所有獲配員工與信託機構簽訂、修訂信託相關契 約暨 全權代理其處理相關信託事務。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公開資訊觀測站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