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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誠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訂「111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更正辦法之目標達成及既得比例)
- 發布日期時間:113/2/27 20:02:25
- 發言人:鍾志群
- 發言人職稱:財務長
- 發言人電話:(02)77201888
- 符合條款:第11款
- 事實發生日:113/2/27
1.事實發生日:113/02/27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2/02/22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於111年5月26日經股東會決議通過「111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並於民國112年5月25日經股東會決議通過本辦法第一次修訂,請參閱本公司同日 重大訊息公告。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評估市場整體經濟及環境變數,修訂本公司「111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部分條文。 (一)修訂前條文: 第五條、發行條件 以上略 (三)既得條件 1.略 2.集團營運目標及個人績效之認定條件: 集團營運目標為3年內達成集團本業稅前淨利新台幣20億元,自民國111年起計算 三年績效期間,單年度各為一獨立結算績效期間與目標值如下: 111年集團本業稅前淨利目標新台幣15億元 112年集團本業稅前淨利目標新台幣17億元 113年集團本業稅前淨利目標新台幣20億元 各年度績效若達到目標值(含)以上,則既得比例為100%,若目標值達成為90%~100% 之區間,則既得比例自20%起遞增計算(範例如下表),若未達目標門檻90%則既得比 例為0%。 目標達成: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既得比例:20%, 28%, 36%, 44%, 52%, 60%, 68%, 76%, 84%, 92%, 100% 另111年及112年如集團營運目標未達100%前之尚未既得比例股份(且需符合個人績 效條件者),將暫不收回註銷,若於113年達到目標值(含)以上,則113年可既得比 例股份與前述尚未既得比例之股份將一併發放。 個人績效為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績效考核等級為3(含)以上,則既得比例為 100%,若考核等級為2(含)以下則既得比例為0%。 註:集團本業稅前淨利定義為經董事會確認的內部管理報告之本業利益項目。 本業利益為與本業營運相關及本業轉投資之利益,但不含財務投資利益及投資溢價 減損、處分不動產、處分本業轉投資公司(子公司除外)股權等其他利益及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相關費用。 (二)修訂後條文: 第五條、發行條件 以上略 (三)既得條件 1.略 2.集團營運目標及個人績效之認定條件: 集團營運目標為3年內達成集團本業稅前淨利新台幣18億元,自民國111年起計算 三年績效期間,單年度各為一獨立結算績效期間與目標值如下: 111年集團本業稅前淨利目標新台幣15億元 112年集團本業稅前淨利目標新台幣17億元 113年集團本業稅前淨利目標新台幣18億元 各年度績效若達到目標值(含)以上,則既得比例為100%,若目標值達成為90%~100% 之區間,則既得比例自20%起遞增計算(範例如下表),若未達目標門檻90%則既得比 例為0%。 目標達成: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既得比例:20%, 28%, 36%, 44%, 52%, 60%, 68%, 76%, 84%, 92%, 100% 另111年及112年如集團營運目標未達100%前之尚未既得比例股份(且需符合個人績 效條件者),將暫不收回註銷,若於113年達到目標值(含)以上,則113年可既得比 例股份與前述尚未既得比例之股份將一併發放。 個人績效為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績效考核等級為3(含)以上,則既得比例為 100%,若考核等級為2(含)以下則既得比例為0%。 註:集團本業稅前淨利定義為經董事會確認的內部管理報告之本業利益項目。 本業利益為與本業營運相關及本業轉投資之利益,但不含財務投資利益及投資溢價 減損、處分不動產、處分本業轉投資公司(子公司除外)股權等其他利益及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相關費用。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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