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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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藥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修訂「民國一一二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 發布日期時間:112/11/9 18:11:42
  • 發言人:楊佳綺
  • 發言人職稱:總管理處資深經理
  • 發言人電話:02-2655-7918
  • 符合條款:第11款
  • 事實發生日:112/11/9

1.事實發生日:112/11/09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2/08/09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於112年8月9日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訂「民國112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 行辦法」,請參閱112年8月9日重大訊息公告。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56826號函指示, 於112年11月9日董事會決議追認修訂本公司「民國112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  辦法」部分條文。 (2)修訂前條文 三、員工之資格條件及獲配股數 (一)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 (二)實際獲配之員工及股數,將參酌其績效表現、整體貢獻、特殊功績等,並考慮公 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董事長核定後,非經理人身分之員工經審計 委員會審議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員工身分之董事或經理人身份者,則須經 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三)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 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 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另,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條之9規定,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 受上述比例之限制。 (3)修訂後條文 三、員工之資格條件及獲配股數 (一)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 (二)實際獲配之員工及股數,將參酌其績效表現、整體貢獻、特殊功績等,並考慮公 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訂定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定後,非經理人身分 之員工經審計委員會審議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員工身分之董事或經理人身 份者,則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三)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 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 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另,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條之9規定,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 上述比例之限制。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公開資訊觀測站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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