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亞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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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母公司聯亞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結果


  • 發布日期時間:113/3/12 18:03:43
  • 發言人:范瀛云
  • 發言人職稱:行政管理中心執行副總
  • 發言人電話:03-5977676
  • 符合條款:第2款
  • 事實發生日:113/3/12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HU MEI MEI(胡世一)、周大任、林淑菁 被告:本公司之母公司-聯亞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王長怡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重訴字第232號 4.事實發生日:113/03/1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件原告3人於112年9月28日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出「確認原告3人自民國111年6月9 日起為聯亞生技開發(股)公司之董事,且原告林淑菁自111年6月9日起為聯亞生技開發 (股)公司代理董事長」之訴。 6.處理過程: 本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3月11日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依據判決結果,對母公司聯亞生技開發(股)公司 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公開資訊觀測站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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