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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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 發布日期時間:113/11/6 18:11:56
  • 發言人:張瑞娟
  • 發言人職稱:財務長
  • 發言人電話:27940259
  • 符合條款:第11款
  • 事實發生日:113/11/6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11/06 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3.是否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是,請併敘明預定發行期間/否):否 4.全案發行總金額及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發行股數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 (1)發行總金額:依發行股數及實際每股發行價格而定。 (2)發行股數:上限9,000,000股。 5.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金額及股數:不適用。 6.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後,剩餘之金額及股數餘額:不適用。 7.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8.發行價格:本次現金增資實際發行價格將以訂價基準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普通股 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平均股價擇一乘以70%至90%訂定,實際發行價格俟主管機關核 准後,授權董事長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 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洽主辦承銷商依當時市場狀況共同議定之。 9.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發行新股總數10%至15%,上限 計900,000至1,350,000股。 10.公開銷售股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規定,提撥發行新股總數10%, 上限計900,000股。 11.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發行新股總數75%至80%,上限計6,750,000 至7,200,000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股東持有比例認購。 12.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原股東認購股份不足一股之畸零股,自停止過戶 日起五日內由股東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逾期未拼湊、拼湊後仍不足一股及 原股東、員工與對外公開承銷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及逾期未申報併湊之部分,由董事會 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之 13.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14.本次增資資金用途:購置自用商辦不動產 15.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現金增資案俟呈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長訂定認股基準日、增資基準日、 股款繳納期間及辦理增資發行相關事項。 (2)本次現金增資之實際發行計畫、計畫項目、預定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 益及其他相關事宜,如遇有法令變更、經主管機關要求、或有未盡事宜、或因實際 需要而有修正必要時,為因應客觀環境而須變更,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公開資訊觀測站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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