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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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生

公告董事長訂定減資基準日、減資換股作業計畫書及換發基準日相關事宜(修正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書)


  • 發布日期時間:113/7/29 18:07:45
  • 發言人:黃舒蘭
  • 發言人職稱:財務協理
  • 發言人電話:87511335
  • 符合條款:第9款
  • 事實發生日:113/7/29

1.董事會決議日期:NA 2.減資基準日:113/06/28 3.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 一、本公司已於113年6月3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減少資本新台 幣329,147,460元,銷除股份32,914,746股(銷除私募普通股3,234,706股), 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47118號 函申報生效在案。並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 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訂定本次換股作業計畫。 相關計劃如下: 二、本次全面換發股票之總股數、總金額及換發之比率: (一)應換發股票股份總數為54,857,910股(含私募普通股5,391,177股),每股 面額新台幣10元,總金額為548,579,100元。 (二)本次減少資本329,147,460元,銷除已發行股份32,914,746股(銷除私募 普通股3,234,706股),用以彌補本公司累積虧損。 (三)減少資本換發股票後股份總數為21,943,164股(含私募普通股2,156,471 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實收資本額為219,431,640元。 (四)按減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持股比例銷除股份,每仟股銷除 600股(即每仟股換發400股),減資比率為60%,減資後未滿壹股之畸零股 ,得由股東自減資換股停止過戶日前五日起自停止過戶日前一日止,向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併湊整股之登記,未併湊或併湊後仍不足壹股 者,按面額折付現金 (抵繳集保劃撥費用或無實體登錄費用),計算至元 為止,元以下捨去,其股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之。 三、本次換發之新股票,全部採無實體發行,其權利義務與舊股票相同。 四、股票換發處所: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名稱: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97號B2 電話:02-27023999。 五、減資換發股票日程: (一)減資基準日:113年6月28日。 (二)舊股票興櫃最後交易日:113年8月21日。 (三)舊股票停止交易期間:113年8月22日至113年8月30日。 (四)舊股票最後過戶日:113年8月25日。 (五)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113年8月26日至113年8月30日。 (六)減資換股基準日:113年8月30日。 (七)新股票開始櫃檯買賣與舊股票終止櫃檯買賣日:113年9月2日。 六、換領新股票手續: (一)由於本公司全面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尚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開設集 保帳戶之股東,請儘速至往來證券商開立集保帳戶,以利辦理換發作業。 (二)因最後過戶日113年8月25日適逢星期例假日,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 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請於113年8月23日下午4時30分前持舊股票、 過戶申請書、證明文件(稅單或集保股票交付清單)、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股東印鑑卡、股票換發申請書、(673/671)登錄專戶持股明細調整/發行人 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申請書、原留印鑑及證券存摺封面影本 等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 過戶後換發手續。 (三)於停止過戶日前已辦妥過戶者,請持舊股票、股票換發申請書、(673/671) 登錄專戶持股明細調整/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申請 書、原留印鑑及證券存摺封面影本等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換發手續。 (四)原存放於證券集保帳戶之舊股票,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於新股上興櫃買賣日統一換發;請於換發日起持集保存摺至證券經紀 商登摺即可。 七、本公司股票全面換發計畫內容作業事項,俟經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於舊股票 停止過戶開始日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將相關書件函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並於其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公告,另於開始換發日前分 函通知各股東。 八、其他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4.換發股票基準日:113/08/30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3/08/26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3/08/30 7.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權利義務與舊股票相同。 8.新股預計櫃檯買賣日:113/09/02 9.其他應敘明事項:減資基準日、減資換股作業計畫書及換發基準日相關事宜業經113年 6月27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並授權董事長於113年7月29日修正換股 作業計畫後公告。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公開資訊觀測站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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