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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訂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 發布日期時間:112/6/28 17:06:44
  • 發言人:曾溫仁
  • 發言人職稱:法務處協理
  • 發言人電話:07-6955569
  • 符合條款:第9款
  • 事實發生日:112/6/28

1.事實發生日:112/06/28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1/08/15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11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1)依金管會函令修訂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部分條文,並於112年6月28日董事會追認通過。 (2)修訂前條文: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國內外從屬公司之員工為限,惟應符合金管會 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令之規定,認股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之。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 或特殊功績等,由董事長核定後並依據下列程序處理: 1.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 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控制及從屬公司員工若兼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本公司董事身 分者,亦須比照前述程序,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2.屬1.所述以外之本公司從屬公司員工,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本公 司董事會決議。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 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 時(包含但不限於以募集發行或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 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  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 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減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 藏股,且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註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註3:與他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或公司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 式依合併契約、股份受讓契約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規定另訂之。 註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調整後認股價格低 於面額時,則以每股面額為認股價格。 註5:每股時價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 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股價 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十、其他重要事項 (二)本辦法之訂定及變更應經本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後生效。本辦法若因主管機關要求而須修正 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3)修訂後條文: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國內外從屬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惟應符合金 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令之規定,認股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 之。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依年資、職級、工作績效考 核、整體貢獻及特殊功績等因素擬定之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定後並依據下列程序 處理: 1.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 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控制及從屬公司員工若兼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本公司董事身 分者,亦須比照前述程序,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2.屬1.所述以外之本公司從屬公司員工,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本公 司董事會決議。 3.認股權人資格身分認定之標準如下: (1)公司章程所定義之經理人,或 (2)職級及工作績效: 七職等以上經理、資深專員及資深工程師、研究員,其最近年 度績效考核成績達80分,或 (3)因專案工作表現優良、對公司有重大貢獻或具備特殊工作技能,經部門主管提報 ,或 (4)年度績優員工。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 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 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含但不限於以募集發行或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 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 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情事),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 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 ,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 已發行股數) 註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減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 藏股,且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註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註3:與他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其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 基準日或受讓他公司股份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註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調整後認股價格低 於面額時,則以每股面額為認股價格。 註5:上述每股時價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 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股價 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如係因股票面額變 更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最後 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3.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面額變更後已發 行普通股股數) 十、其他重要事項 (二)本辦法之訂定及變更應經本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後生效,發行前修改時亦同。本辦法若於送 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 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公開資訊觀測站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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