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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113年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 發布日期時間:113/5/21 19:05:19
  • 發言人:譚仲民
  • 發言人職稱:副總經理
  • 發言人電話:(02)25170055
  • 符合條款:第21款
  • 事實發生日:113/5/21

1.股東會決議日:113/05/21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獨立董事:張嘉臨先生及陳俊聖先生。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依公司法第209條第一項相關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 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獨立董事職務之期間內。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2,797,344,400權 贊成:2,618,404,061權,占表決權數:93.60% 反對:3,065,982權,占表決權數:0.10% 無效:0權,占表決權數:0.00% 棄權/未投票:175,874,357權,占表決權數:6.28%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公開資訊觀測站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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