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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著瞧-創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 發布日期時間:113/3/11 23:03:01
- 發言人:郭建甫
- 發言人職稱:執行長
- 發言人電話:02-2365-8099
- 符合條款:第11款
- 事實發生日:113/3/11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11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每股發行價格新台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171,000股 4.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須符合以下各項條件方可既得 a.於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 b.本公司113年度個人績效評核結果達Meet all(含)以上 c.達到本公司113年度營運目標 d.各既得期限內未曾有違反任何與本公司或本公司從屬公司簽訂之合約及本公司 或本公司從屬之公司之工作規則等情事 (2)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a.授與後任職屆滿1年:可既得其獲配股數之33%。 b.授與後任職屆滿2年:可既得其獲配股數之33%。 c.授與後任職屆滿3年:可既得其獲配股數之34%。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 ,如有屆滿所定期限惟未符績效評核之既得條件者,其未符既得條件之股份由本 公司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與日當日在職之本公司及國內外從屬公司之依公司法規 定經由董事會委任之經理人、財務主管及會計主管(以下稱經理人)。 (2)實際得依本辦法被授與經理人及可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數量,將參酌績效表現 、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特殊功績、職稱、職等、年資等參考因素,並考量公司 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擬訂之分派標準,由董事長核訂後,提報薪資報 酬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 (3)依募發準則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 ,加計該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 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募發準則第56條第1項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 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本條項所 揭單一員工得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嗣後如因主管機關更新規定者,悉 依更新後之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或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高階主管及關鍵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創公司及 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擬提113年股東常會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171,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依所定既得期間、既得條件估算,暫估113~116年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 4,005仟元、13,847仟元、6,243仟元及2,238仟元(以113年3月1日收盤價154元擬制 預估)。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以本公司目前已發行股數31,991,251股計算,暫估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於113年 ~116年分別為: 0.13元、0.43元、0.20元及0.07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 限。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於既得條件達成前,除繼承外,員工不得將其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 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其股東會之出席、提案、 發言、表決及選舉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且依信託保管契約 執行之。 (3)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其盈餘分派權(包括但不限 於:股息、紅利、資本公積受配權)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 股股份相同,且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4)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所定既得條件前,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 資、減資彌補虧損等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資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減資比例 註銷。如係現金減資,因此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保管,於達成既得條件後才得 交付員工;惟若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5)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 公司法第165條第3項所定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 戶期間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既得股票解除限制 時間及程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ㄧ同意,並報經主 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 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2)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並由本公司或 本公司指定之人為代理人代所有獲配員工與信託機構簽訂、修訂信託相關契約暨 全權代理其處理相關信託事務。 (3)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相關法令修訂 或執行之。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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