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虹

6937

6937

天虹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發布日期時間:113/2/23 20:02:41
  • 發言人:黃見駱
  • 發言人職稱:董事長
  • 發言人電話:036673055
  • 符合條款:第11款
  • 事實發生日:113/2/23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2/23 2.預計發行價格:零元,為無償配發 3.預計發行總額(股):200,000股 4.既得條件: 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自增資基準日起,屆滿下列各時程仍在本公司任職, 且年度考績符合績效(年度考績評等3以上)要求條件並善盡工作職責、未曾違反本公 司員工手冊等情事。 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1)屆滿一年:獲配股數之 20%。 (2)屆滿二年:獲配股數之 30%。 (3)屆滿三年:獲配股數之 50%。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遇有未達成既得條件者,其之前獲配尚未既得之股份,由本公司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 理註銷。 (1)員工有自願離職、留職停薪、退休、解雇、被資遣者:如有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於事實發生日起喪失其既得權利,由本公司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如遇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殘疾者、死亡或一般死亡者: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可 於離職時全數既得。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或一般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發生 當日視為全數既得,由其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申 請領受其應繼承股份或經處分之權益。 (3)調職: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員工經本公司之要求並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者, 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辦法第五條第(三) 項約定之時程比例範圍內,核 定其達成既得條件之比例及時限。 6.其他發行條件:發行股份之種類為本公司普通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及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 職正式員工為限。 (2)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等,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 發展等策略所需擬定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決議,惟具經理人身分者 應於發行前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 股東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以113年2月5日收盤價198.5元擬制估算,如於民國114年6月底發行,依前述假設估計 ,暫估民國114年至117年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10,256仟元、16,542仟元、 9,594仟元及3,308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依目前本公司已發行股數計算,暫估民國114年至117年費用化金額對每股盈餘可能 影響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0.1520元、0.2451元、0.1422元及0.0490元,對本公司每 股盈餘可能之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除繼承外,既得期間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 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其他權利受限制情形,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辦 理。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將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如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意見或客觀環境改變而有修訂之必要,或前述未盡事宜,於法 令許可範圍內,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始得 發行。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公開資訊觀測站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