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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華*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修訂「民國112年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部分條文
- 發布日期時間:112/12/21 18:12:05
- 發言人:陳明軒
- 發言人職稱:業務協理
- 發言人電話:07-3622663
- 符合條款:第51款
- 事實發生日:112/12/21
1.事實發生日:112/12/21 2.公司名稱:長華電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修訂「民國112年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部分條文 6.因應措施:本公司「民國112年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修訂前後對照表如下: 修訂前: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購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定期間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 及符合一定條件之國內從屬公司之員工,均得享有認購庫藏股之權利。 本辦法所稱之員工,係指領有薪資之全職員工。兼職員工、臨時性員工、短期工讀生及 委外勞工均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 本公司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 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 ,報請董事會核准之。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加計3 0/00為轉讓價格(計算至新台 幣元為止,以下捨去不計)。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 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或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 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 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 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事項,始得辦理。 修訂後: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購配股基準日前到職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及直接或間 接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從屬公司之員工,均得享有認購庫藏股之權利 。 本辦法所稱之員工,係指領有薪資之全職員工。兼職員工、臨時性員工、短期工讀生及 委外勞工均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 本公司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 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 ,實際具體認購資格及認購數量由董事會決議,不得授權董事長決定。惟轉讓之員工具 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轉讓之員工非具經理 人身份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計算至新台幣元為止, 以下捨去不計)。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 率調整之,或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 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 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 司股份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事項,始得辦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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