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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2年股東常會通過解除本公司第九屆董事之競業禁止案


  • 發布日期時間:112/5/29 18: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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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東會決議日:112/05/29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獨立董事: 李婉翠 林宗聖 林銘龍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並擔任 董事或其他職務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獨立董事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 ,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公開資訊觀測站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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